《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听证报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明市规划局
(2009年8月19日)
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昆明市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于2009年8月14日上午在昆明市规划展览馆召开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2009年7月21日市政府批准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实施方案》,授权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昆明市规划局举行《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2009年7月22日在省政府指定网站(http://ygzf.yn.gov.cn)、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昆明市规划局网站和《昆明日报》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陈述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
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遴选了听证陈述人,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等,并在2009年8月4日在《昆明日报》、省政府指定网站(http://ygzf.yn.gov.cn)、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昆明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和《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并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起草说明等资料发送听证陈述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决策人、听证监察人名单如下:
1.听证主持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毅担任。
2.听证委员:由昆明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刘昌良、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寸东、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毅、昆明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付文、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处长刘新明担任。
3.决策发言人:由昆明规划局法规处处长耿承昆、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副处长董晰担任。
4.听证监察人:由昆明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十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室主任余利鸿、昆明市政府目督办督查处处长寸永祥担任。
听证陈述人共34人,其构成为:政协委员4人(岳卫平、周锐、吴朝利、饶署民)、人大代表4人(王旭、张沪、殷韬、王惠萍)、专家学者6人(庄忆、徐思淑、刘学、孙平、张绍稳、任洁)、法律工作者4人(杨士龙、赵耀、熊斌、侯羽平)、市民代表8人(唐昊山、段南雁、李泽明、张涛源、李东桦、周荣、邬建昆、杨丽仙)、房地产界代表8人(赵柏然、张岸、王坤杰、吕永明、徐业清、张建葵、赵维宾、张海娥)。听证陈述人有规划专家、法律工作者、农民、工人、自由职业者、企业家等,充分体现了听证陈述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于2009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昆明市规划展览馆三楼举行,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毅主持,会议共有七项议程:一是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二是决策发言人就《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三是听证陈述人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和提问;四是决策发言人就听证陈述人的提问进行解答;五是有补充意见的听证陈述人补充发言;六是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合议;七是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陈述人有4人因故未能到会,实际到会听证陈述人共30人。每个听证陈述人都言简意赅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其中有两位听证陈述人还同时提供了书面意见,听证决策发言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在充分听取听证陈述人意见后,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对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以下主要意见:一是《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应当尽快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市的各项建设行为;二是关于城乡规划制定的问题;三是增加保护昆明自然、人文资源的内容;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五是进一步修改文字,使之通俗易懂。
30位听证陈述人前都作了认真准备,就《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对听证陈述人意见和建议的梳理、汇总,听证陈述人共提出49条不同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希望明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批内容、议事规则、法律地位;
(二)关于规划制定,建议对产业园区规划分不同层次进行审批,对于是否将市域、县域规划纳入法定规划,听证陈述人分歧较大,一部分认为应当修改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一部分任务这是市域、县域规划十分必要,应当保持;
(三)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陈述人建议明确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图纸要求,同时对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四)关于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听证陈述人提出昆明有滇池、西山等优美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建议增加保护自然与人文资源,以及保护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听证陈述人提出应当明确政府在制定、修改城乡规划中的法律责任,应当具体明确政府部门违反条例给予的处罚。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采纳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上位法、有特色的12条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于一些目前难以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又具有很高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将在今后的政府规章或者具体的城乡规划中体现,对于一些上位法已经明确或者条例草案已经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不再采纳。具体情况见《〈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意见处理一览表》。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听证会,社会各界人士报名踊跃,参与热情极高,表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的关心和关注。有些建议和意见虽然在条例中难以采纳,但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处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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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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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六条标题为权利和义务,而内容为先谈义务才谈权利,希望调整。 |
不采纳 |
标题仅为讨论时使用,正式上报稿无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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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应有相关条文规定,以便进行保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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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下各种管线工程也应当进行规划核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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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加科学发展观一章节,体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明确规委专家应当吸纳艺术、美学、哲学专业人士参加,规定对老昆明文化的传承与恢复。 |
不采纳 |
条例本身就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产物。规委专家吸收美学、哲学专家参与应在具体的专家产生制度中确定;对老昆明文化的传承与恢复,应当是在规划中具体贯彻,更具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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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域规划改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规划改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
不采纳 |
区域是城镇发展的基础,城镇发展的目的是带动区域发展。市(县)域规划的目的是通过区域经济社会的空间布局,特别市产业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解决区域-城镇的发展关系。城镇体系、镇村体系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单独提出无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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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区表述绕口,希望按规划法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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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千分之三的经费问题,应当慎重考虑。 |
不采纳 |
规划经费一直是困扰规划工作的主要因素,确定一个比例有利于规划改变其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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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在规划制定、修改中的责任应当明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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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当把注册规划师纳入条例的法律责任 |
不采纳 |
上位法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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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房屋预售许可、产权登记、审计等问题不在规划条例调节范围,法律责任不应涉及。 |
不采纳 |
与规划许可紧密相关。制止违法建设人人有责,如果违法建设通过了房屋预售许可、产权登记、审计等,将对违法建设处理带来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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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明确规划评估的具体期限、具体的评估单位。 |
不采纳 |
规划评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实施情况进行,规定一个具体期限,会使评估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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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规划应当提高规划编制主体的层次。 |
不采纳 |
乡规划、村庄规划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更了解乡村发展的实际,由其组织编制的规划更符合实际、更符合农民的意愿。同时,由于其编制的规划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且由市政府审批,相互抵触问题可以在此环节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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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51条,规划变更多由政府行为引起,变更规划的补偿应当包括政府机构。 |
不采纳 |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更才需要进行补偿。这些变更实际主要是开发商提出的,由政府作出补偿缺乏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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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核实应当提前,建成后核实,如不符合规划,问题较多。 |
不采纳 |
核实是规划实施的最后一个阶段,根据规划法,主要是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整个建设过程的管理属于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已经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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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当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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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当明确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 |
不采纳 |
《城乡规划法》第47条已经明确,条例无需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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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18条、第41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应增加历史街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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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有效期、可延期一年,太短,不利于工程实施。 |
不采纳 |
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闲置两年,就要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最长期限超过两年与上位法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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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应当规定在城乡建设中,其他法规应当服从规划法,法院等部门不得绕开规划法。 |
不采纳 |
没有上位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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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当规定金融机构不得给违法建设贷款。 |
不采纳 |
没有上位法作依据,且难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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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当明确,不在现场公布规划许可的为违法建设。 |
不采纳 |
与上位法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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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产业园区规划应当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审批层次。 |
不采纳 |
产业园区规划相当于一种特殊专项规划,《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产业园区规划相当于城镇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镇规划同等对待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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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村建设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性质,采用不同的审批、管理措施。 |
不采纳 |
乡村规划管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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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42条,应当对改变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听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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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51条应当明确开发商擅自改变绿地等行为,应当进行赔偿。 |
不采纳 |
此类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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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政设施用地也不能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保护市政设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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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42条应当明确,公示后,意见较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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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42条管理体制应当明确政府的作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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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法律责任应当明确政府不编制规划、不按程序组织编制、修改规划的责任。 |
不采纳 |
《城乡规划法》已经明确,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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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明确政府部门违法的具体处罚内容。 |
不采纳 |
具体处罚措施应当在其他行政法规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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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临时建筑物两年使用期限太短,应当允许延期。 |
不采纳 |
临时建筑超过两年,可能变成永久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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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删除规划条件的具体指标,避免挂一漏万。 |
不采纳 |
采用一定的列举方式,有利于规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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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22条规划修改后也应当进行公告。 |
不采纳 |
有关条款已经明确要求,规划上报审批前,规划草案必须公告,这里增加显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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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应当增加滇池流域、盘龙江保护的细则。 |
不采纳 |
总则中已有体现,条例是整个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必须遵守的法规,对于个案问题难以详细表述,只可能是一个原则,具体内容应由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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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议对具有地标性的建筑设计,引入艺术家作为顾问的机制。 |
不采纳 |
建筑设计本来就是一种艺术,法规规定特定人群介入具体设计市场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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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议明确规委的审批内容、议事规则和法律责任 |
不采纳 |
规委是一个议事机构,不进行具体的行政审批,在地方立法中确定议事规则和法律责任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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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明确近期建设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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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议增加规划公示的内容、深度、图纸比例尺等要求。 |
不采纳 |
地方性法规通常着眼于大处,这类问题一般由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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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增加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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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进一步明确小标题 |
不采纳 |
小标题主要是在征求意见阶段使用,上报人大无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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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当与《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符。 |
不采纳 |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亦开始修订,《昆明城乡规划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征求过省建设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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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加强对农村危房户的关注、关心、扶持、引导和管理,提高危房户的居住条件,以到达安居乐业。 |
不采纳 |
民生问题一般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予以扶持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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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法建设采取停水、停电、停气这样的措施,值得商榷。 |
不采纳 |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需要一定的手段,停水、停电、停气是查封施工现场的一种具体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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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核实不符合规划如何办理应当明确。 |
不采纳 |
核实不符合规划,当属于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行为,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无需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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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居住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绿地等不予规划验核。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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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开发商擅自将绿地改变为通道等其他用途的行为,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 |
不采纳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属于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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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规划执法部门到底指那个部门,应当明确。 |
不采纳 |
城市管理体制正在改革之中,简单明确那个部门,不利于法规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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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议增加“因实施对新发现的文物进行保护,导致建设单位受到土地面积损失的,有关部门给予建设单位异地土地置换或经济补偿”。 |
不采纳 |
此问题在规划问题中属于个案,应当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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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城镇面山禁止临时建设,是否可以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了是“合法”还是“违法”? |
不采纳 |
由于临时建设不一定完全与规划一致,必须禁止此类情况。城镇面山的利用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当属合法,不符合规划当属违法。作为地方性法规难以将所有应有规划确定的内容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