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二〇〇九年七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为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提供规划条件。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具有道路红线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和国土部门盖章确认的勘测定界图;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年;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1-2 管线工程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B、C两类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A类管线工程规划条件不单独审批,其规划条件在交通工程的规划条件中一并审批)。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B类管线工程应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应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
(四)提供相关的现状综合地下管线资料(原件1份);
(五)初步规划方案(原件1份);
(六)B类管线工程,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