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测量成果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⒈测量图
⑴ 标注清楚建设工程用地界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道路红线、各类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线等
⑵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轴线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
⑶标准清楚各种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⑷标注清楚各种出入口、内部的道路和宽度等;
⒉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各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
⑵每栋建筑的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和层数、建筑高度等;
⑶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
⑷居住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和配建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套数;
⑸各种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
⑹建筑总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持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数据、纸质测量成果各一份)到市规划局批后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全面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出具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实意见;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计算按以下要求进行:
⑴ 建设工程用地界线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所附宗地图为准;
⑵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
⑶建筑密度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⑷容积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值;
⑸绿地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
⑹绿地面积的计算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1.0.2.4执行;
⑺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不包括屋顶附属物)测量,坡屋顶建筑高度应当分别测量室外地坪到檐口和屋脊的高度。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距离包括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地界等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