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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2)
地图:没有地图 来自:未知 点击:0 时间:2009-6-3

 

第十七条  测量成果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⒈测量图

 标注清楚建设工程用地界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道路红线、各类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线等

⑵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轴线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

⑶标准清楚各种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⑷标注清楚各种出入口、内部的道路和宽度等;

⒉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各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

⑵每栋建筑的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和层数、建筑高度等;

⑶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

⑷居住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和配建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套数;

⑸各种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

⑹建筑总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持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数据、纸质测量成果各一份)到市规划局批后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全面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出具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实意见;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计算按以下要求进行:

 建设工程用地界线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所附宗地图为准;

⑵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

⑶建筑密度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⑷容积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值;

⑸绿地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

⑹绿地面积的计算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1.0.2.4执行;

⑺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不包括屋顶附属物)测量,坡屋顶建筑高度应当分别测量室外地坪到檐口和屋脊的高度。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距离包括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地界等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9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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