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本市城市中心区内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批后测量服务应当遵守本规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包括建设工程坐标精确放线、基础±0.00测量校核和建设工程完工后的竣工测量三个阶段。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规划批后测量,保障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绘资质。
第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跟进测量服务,全面、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发现与规划许可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规划批后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应当采用经市政府批准的1987年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量成果除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除测量地面实际地物外,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图件和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测量和标注地下建筑物和规划道路红线、建设工程用地界线、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等要素。
第八条 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图和测量成果报告,测量图示内容和标注应当与测量成果报告一致。测量图绘制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规划道路红线的边线用红色实线表示、中心线用点划线表示,并标注道路宽度;
⒉建设工程用地界线用黑色粗点划线表示,各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用黑色粗虚线表示;
⒊图上使用的所有符号均应当有图例说明;
⒋除居住建筑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文字标注使用性质。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跟踪进行标精确放线、基础±0.00测量和竣工测量。每个阶段的规划批后测量都应当形成测量成果,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电子和纸质形式的测量成果各不少于二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础开挖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工程坐标精确放线。涉及建筑的,应当按照建筑的轴线进行放线。
第十一条 坐标放线成果图应当与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属于放线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属于设计图纸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规划批后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待改正设计图纸错误并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重新放线。
第十二条 放线的测量成果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规范和本规程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测量图
⑴标注清楚绿线、黄线、蓝线、紫线和建筑退让距离等;
⑵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的使用性质、外墙轴线尺寸和建筑间距;
⑶标注清楚各种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⑷标注清楚其他放线内容的尺寸、距离等。
⒉测量成果报告
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建筑使用性质、每栋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退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的测量成果资料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分局或处室,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应当重新放线。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基础±0.00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每栋建筑位置、外墙轴线尺寸、地下室尺寸和层数,以及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情况进行测量,并形成基础±0.00测量成果。测量成果内容与第12条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0.00测量成果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分局或处室,申请建设工程基础±0.00检查。经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改正后,重新进行基础±0.00测量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全面完工,彻底清理现场,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